協議條款

1. 定義
1.1 主辦機構指:Whole World Group Limited
1.2 參展商指申請在展覽會上展出其展品的申請人。
1.3 展覽會指在2022年 8月 19日至 9月 18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108-120號寶榮大樓二樓舉行之「香港品牌展覽會」。
1.4 申請表由主辦機構指定採用供參展商用作申請展覽會攤位的申請表格。

2. 申請
2.1 由參展商填妥及簽訂的申請表交主辦機構。
2.2 參展商應向主辦機構就其申請提供合理的所需資料及該等資料必須真實及準確。由主辦機構已出具同意參展商申請的書面文件或訂金收費單,即表示按照本協議條款的申請要約已被承約。

3. 批准參展申請
3.1 只有展品或服務種類屬於展覽會主題範圍之內的參展商的申請才能獲考慮接受參展。
3.2 在主辦機構接受參展商的申請要約之前,無論主辦機構是否收取過任何款項,參展商將不具有任何參展權利。主辦機構保留不出具理由而拒絕申請的權利。
3.3 主辦機構保留在展覽期間任何時間重新分配、轉換或調整展覽場地的平面圖、規模、攤位或展覽空地地點及數量、個別攤位、入口、出口或通道的權利而毋須向參展商負上任何索賠責任。
3.4 在不影響一般性的前提下,參展品由於某一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展品丟失、運輸延遲或海關扣押或遭有關關防機構禁運)以致展品不能運抵或及時到達,或者參展商或其代表遲到或不能參加展覽會,參展商仍有責任按本協議條款支付參展費。
3.5 如果參展商或其代理在展覽開始之前一天沒有接收分配的攤位,主辦機構可以自行決定將此攤位分配予其他參展方或另行處置。這不能免除參展商在此協議條款上的責任或賦予其要求退款的權利,或賦予其向主辦機構提起任何其他索賠要求的權利。

4. 付款方式
4.1 參展申請一經接受,參展商需於指定時間內繳付參展費用。
4.2 參展費以外的服務費,將按該等費用的付款通知方式另行支付。

5. 取消申請或不參展
5.1 經申請表提出的參展申請,一經接受後,不得退出或減少所申請的攤位面積,亦不得藉此改變本應付的參展費或其他費用。
5.2 如主辦機構同意(但沒有責任同意)參展商的退展要求,參展費支付的訂金在任何情況下不可退回。

6. 參展資格的取消
如主辦機構合理地認為存在下列情況,主辦機構有權在不事先通知的前提下取消參展商參展的資格:
6.1 參展商或其代表違反了本協議條款、場地規則的任何一項規定;或
6.2 參展商進行的活動依據主辦機構的標準與展覽會的性質或目的不符,或干擾了展覽會上其他參展商的權利;或
6.3 參展商的展品,活動或宣傳資料被視為危險,或含有失實陳述或合理地被懷疑與樂活概念相違或侵犯任何第三者的知識產權;或
6.4 參展商在展覽會第一天上午十一時之前不進入展覽場地或接收所分配的攤位參展,則視為其已取消所預訂的攤位,主辦機構有權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使用該攤位,此種情況被視為參展商在當日要求放棄參展,參展費概不退還;或
6.5 主辦機構憑藉其合理推定和判斷,認為應該取消參展商的參展資格。

7. 展品及參展商代表
7.1 所有將進入展覽場地的參展商代表(包括參展商的員工、介紹/示範員、模特兒或其他代表)應佩戴參展名牌。
7.2 任何易燃、帶有刺激性氣味或展示時產生噪音、氣味或強光的展品須經主辦機構的書面同意和批准才能展出。
7.3 禁止參展商在展覽會正式結束前撤展。展品的操作和展示須符合主辦機構和展覽場地規定的標準。

8. 場地使用和安全及其他義務
8.1 參展商須獨自承擔保証其攤位範圍內的展品、其代表及其它所有財物的監管和安全的責任。參展商對因其行為,其代表或代理人的行為及其展品,對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參展商在此明確表示主辦機構無須承擔任何此等或其它連帶責任。對於展覽會可能對參展商、其代表或代理人造成的損失、索賠或費用,參展商應購買合適的保險以降低本條所述的各種風險:參展商同意賠償主辦機構、其代表和/或其代理人因任何第三方對參展商的展品、參展商和/或其代表的侵權的指控而造成的所有損失及費用(包括抗辯的律師費)。
8.2 不准在展覽場地攤位以外的其他地方作廣告宣傳、商品展示或者招攬生意。參展商在自己的展區外不得放置任何展品或廣告牌。參展商應遵守展覽場地的所有規則和政策、場地規則的一切條款。
8.3 展會期間任何時分,參展商必須委派能夠勝任的代表駐守管理其攤位。
8.4 參展商在展覽場地不應或許可他人進行任何對主辦機構、其他參展商、參觀人仕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滋擾、不便、干預或造成危險的行為。
8.5 參展商向主辦機構承諾任何可能對第三者的知識產權造成損害或可能造成侵權的展品不會進入展覽場地並在展覽期間在展覽場地展出,也不會在任何宣傳資料中提述。參展商同意彌償主辦機構、主辦機構的代表或代理因參展商的展品侵害第三方的知識產權而遭受的損失,並使主辦機構免遭受到因參展商的展品侵害第三方知識產權而引致的任何索償、責任及費用。如主辦機構認為有展品侵害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或收到此類投訴,參展商同意立即將有關展品撤離展覽場地。為免生疑問,此條款並不影響或削弱主辦機構在上述第6條條款的權利。

9. 責任的免除
9.1 任何未經主辦機構蓋章和簽署之合同及發票,及非主辦機構提供之指定銀行帳號,主辦機構概不承認。
9.2 除非是因主辦機構或其僱員的過錯或疏忽而造成,主辦機構及其代理商、代表、承包商或其僱員將不以任何形式對任何參展商及其代表、僱員、承包商或代理商或其他參展商或參觀者的死亡或人身傷害,或展品或其他財產造成的損失或傷害負責。
9.3 主辦機構將不以任何形式對由於此展覽會或此展覽期間進行的任何介紹、示範或進行的商業交易的後果負責。
9.4 參展商應負責為以下事項投保,包括但不限於:為其展示、展品和攤位投保盜竊險、火險、公共險(包括展位佔用人責任)、和其他自然災害險,並在主辦機構要求時,出具上述保險的保單。
9.5 參展商在此確認主辦機構或其代表、僱員、代理、或承包商,或在任何介紹或推廣展覽會的單張或資料中就展覽會的預期參展商或入場觀眾數目或類別並沒有作出任何陳述,而任何可能有所提供的資料給予參展商只用作為一般參考用途,參展商並沒有依賴此等資料。

10. 棄權
10.1 主辦機構如有寬免或默許本協議條款中任何條款,均不能影響日後執行該等條款,也不構成寬免或默許日後違反協議條款的違約行為。


11. 展覽會取消、延期和其他更改
11.1 主辦機構保留在發生不可抗力(定義見條款12)、或在任何政府當局或半官方機關下達命令、指示或法令取消、延遲展覽會、更改展覽會性質、縮小展覽會規模、縮短或延長展覽會舉辦時間,而毋須向參展商負上任何責任的權利。在此等情況時,參展商無權解除合同或就由此產生的損失或損害向主辦機構或其代理或代表提出索賠、或者要求主辦機構或其他代理或代表退還由其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參展費。
11.2 主辦機構不須承擔參展商因展覽會在上述原因引致被推遲、縮減、延長、取消或作其他更改所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的責任。

12. 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應指主辦機構無法控制、不可預見、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且阻止主辦機構履行合同的所有事件,此類事件包括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疫情、社會動蕩、政府行為或其他任何不可預見、不能避免、或無法控制的事件,包括在通行商業慣例中認可的不可抗力事件。

13. 一般條款
13.1 參展商同意遵守此協議條款。其他任何協議、許可或安排應當獲得主辦機構的書面確認方可作有效。
13.2 如上述某項條款無效或失效,將不影響本協議條款其他條款的效力。
13.3 本協議條款及申請表及所有其他由參展商與主辦機構簽訂的合同和協議將構成完整的合同,而任何其他陳述或口頭協議則不構成合同的一部份。如本協議條款與申請表或其他合同和協議有不一致之處,應以本協議條款為準。
13.4 參展商將承擔主辦機構為追回該參展商應付款或為實施本協議條款而發出的與參展商有關的一切費用和成本(包括支付全部法律費用)。主辦機構有權以對該參展商的應付款抵銷對該參展商的應收款。
13.5 以上協議條款中有關參展商向主辦機構支付款項相關的條款而言,時間的約定均為合同的要素。
13.6 本協議條款並不構成主辦機構與參展商之間存在租客與業主關係、合夥關係或委托代理關係。

14. 適用法律
14.1 本協議條款的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參展商同意香港法庭具有非專屬性質的司法管轄權。